联盟简介
联盟负责人
理事长
姜文波
现任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编务会议成员,教授级高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历任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副院长、总工程师、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院长、中央电视台分党组成员。曾主持完成多项国家重大工程设计和科研项目研究,获得十多项国家和省部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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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理事长
高戟
华为2012实验室副主任、上海海思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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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村谕
夏普中国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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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
张文刚
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秘书长,是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的主要创建者。有25年通信行业工作经验,其中有多年的海外工作经验,搭建过全球性的组织,管理过大型团队以及在跨文化沟通等方面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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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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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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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是由世界各国从事超高清视频产品制造、视频传输、应用和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国际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组织外文名称为 UHD World Association,缩写为 UWA 。
第二条 本组织的宗旨是:立足全球视野,优化产业环境、服务行业发展、推动行业创新、促进成果应用、加强交流协作,努力构建先进完善、共赢共进的超高清视频国际产业生态。
第三条 本组织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四条 本组织遵守中国及其他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组织围绕超高清视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
(一)开展产业规划、产业研究和政策咨询,引导产业发展方向;
(二)推进超高清视频、音频技术创新,推动政产学研用合作创新;
(三)推动超高清视频应用普及,培育超高清视音频新模式新业态;
(四)推动超高清视频、音频产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与实施,开展测试认证、技术服务、提供解决方案等工作;
(五)促进超高清视频产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承担联盟成员单位委托的符合联盟宗旨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单位可加入本组织成为会员。
第七条 本组织面向所涉领域广泛吸纳会员,且外籍会员原则上占比不低于会员总数的1/3。
遵守本组织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组织:
(一)在其住所所在国家或地区合法成立;
(二)业务范围与本组织的业务范围相关;
(三)在本领域具有代表性;
(四)拥护本组织章程;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本组织的申请书;
(二)单位成立的证明资料及单位介绍;
(三)由本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组织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组织活动并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组织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三)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按本组织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得泄露本组织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本组织可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会员,给予下列处理:
(一)警告;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组织。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或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二年不按要求参加本组织活动;
(三)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三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应当在本组织范围内予以公告,其在本组织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组织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组织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产生办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4年至少召开1次。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换届的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现场和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如选择视频以外的其他通信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前将选票送达。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组织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理事长委托1名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理事会推举本组织1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有表决权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参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决定本组织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参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和监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参会会员的1/2;
(四)罢免理事和监事,须经参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参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六)其他决议,须经参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组织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在本组织领取薪酬,但属于本组织职工、与本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组织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超高清视音频产业链环节有影响力的单位,在产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
(二)能够代表超高清视音频某一细分领域或区域的发展水平和方向;
(三) 有意愿投入资源参与到本组织工作中来,积极参与活动支持联盟发展;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负责人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具体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委员会负责拟订换届方案、酝酿提名理事和负责人人选,并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确有需要增补、罢免部分理事的,可提交理事会审议,届中增补、罢免的理事数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理事单位选派代表履行理事职责。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组织。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组织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执行职务应当为组织的最大利益尽到理事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三)不得超过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四)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从事损害本组织合法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组织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七)制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十一)决定本组织人员的考核办法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三)审议未涉及章程修改的住所变更等事项;
(十四)提出本组织终止动议;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以下审议事项须经参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罢免常务理事;
(二)罢免负责人;
(三)提出名称变更的动议;
(四)提出章程修改的动议;
(五)提出组织终止的动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参会。理事因故不能参会,单位会员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人员或其他理事作为受托人参会,受托人在委托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职权。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或者每届累计3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除视频方式外,其他通讯方式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法定代表人调整;
(三)本组织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经常务理事会、理事长、1/5以上的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临时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的理事或监事会推举本组织1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选举常务理事,按得票多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或者每届累计3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的常务理事或监事会推举本组织1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
第三十七条 本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组织业务领域情况,在本组织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二)遵纪守法,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秘书长为专职且有中国国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中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情形。
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情形的,应当按程序解除其职务。
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当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选举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三十九条 本组织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原则上同一职位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组织法定代表人由具有中国国籍的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组织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或无法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组织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负责本组织全面工作;
理事长应当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业务主管单位可指定1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工作人员的薪酬方案,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还应当由参会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备会员查询,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的变动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会员。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组织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长应有中国国籍。
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本组织委派监事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本组织的监事不得由负责人、理事、所属机构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兼任,不得与上述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来自同一单位。监事不得在本组织任其他职务。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履行本组织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提交履行职务的报告,对严重违反本组织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组织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组织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组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当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组织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本组织为监事会行使职权提供必要条件,并承担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组织可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组织的组成部分,在本组织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组织承担。分支机构是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类别等设立的机构。代表机构是依据本组织的授权,在住所地以外代表本组织开展联络、交流、调研等活动的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按照中国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组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设立。
第五十三条 本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和其他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规程。具体包括:
(一)会员管理办法;
(二)会费管理办法;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资产管理制度;
(五)内部控制制度;
(六)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本组织建立的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组织制作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名册,并将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组织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相关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组织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组织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开必要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本组织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纠纷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解决。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原则
第六十条 本组织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 本组织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标准并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二条 本组织收入除用于与本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三条 本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会计人员,依法依规实行会计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执行中国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组织重大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及相关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本组织遭受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组织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本组织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组织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九条 本组织应当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组织财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组织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参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组织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组织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中国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且在中国登记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五条 本组织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工作语言
第七十六条 本组织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产生歧义时,以中文为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5年11月5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是由世界各国从事超高清视频产品制造、视频传输、应用和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国际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组织外文名称为 UHD World Association,缩写为 UWA 。
第二条 本组织的宗旨是:立足全球视野,优化产业环境、服务行业发展、推动行业创新、促进成果应用、加强交流协作,努力构建先进完善、共赢共进的超高清视频国际产业生态。
第三条 本组织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四条 本组织遵守中国及其他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组织围绕超高清视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
(一)开展产业规划、产业研究和政策咨询,引导产业发展方向;
(二)推进超高清视频、音频技术创新,推动政产学研用合作创新;
(三)推动超高清视频应用普及,培育超高清视音频新模式新业态;
(四)推动超高清视频、音频产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与实施,开展测试认证、技术服务、提供解决方案等工作;
(五)促进超高清视频产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承担联盟成员单位委托的符合联盟宗旨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单位可加入本组织成为会员。
第七条 本组织面向所涉领域广泛吸纳会员,且外籍会员原则上占比不低于会员总数的1/3。
遵守本组织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组织:
(一)在其住所所在国家或地区合法成立;
(二)业务范围与本组织的业务范围相关;
(三)在本领域具有代表性;
(四)拥护本组织章程;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本组织的申请书;
(二)单位成立的证明资料及单位介绍;
(三)由本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组织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组织活动并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组织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三)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按本组织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得泄露本组织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本组织可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会员,给予下列处理:
(一)警告;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组织。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或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二年不按要求参加本组织活动;
(三)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三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应当在本组织范围内予以公告,其在本组织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组织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组织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产生办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4年至少召开1次。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换届的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现场和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如选择视频以外的其他通信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前将选票送达。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组织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理事长委托1名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理事会推举本组织1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有表决权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参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决定本组织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参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和监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参会会员的1/2;
(四)罢免理事和监事,须经参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参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六)其他决议,须经参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组织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在本组织领取薪酬,但属于本组织职工、与本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组织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超高清视音频产业链环节有影响力的单位,在产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
(二)能够代表超高清视音频某一细分领域或区域的发展水平和方向;
(三) 有意愿投入资源参与到本组织工作中来,积极参与活动支持联盟发展;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负责人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具体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委员会负责拟订换届方案、酝酿提名理事和负责人人选,并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确有需要增补、罢免部分理事的,可提交理事会审议,届中增补、罢免的理事数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理事单位选派代表履行理事职责。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组织。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组织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执行职务应当为组织的最大利益尽到理事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三)不得超过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四)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从事损害本组织合法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组织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七)制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十一)决定本组织人员的考核办法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三)审议未涉及章程修改的住所变更等事项;
(十四)提出本组织终止动议;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以下审议事项须经参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罢免常务理事;
(二)罢免负责人;
(三)提出名称变更的动议;
(四)提出章程修改的动议;
(五)提出组织终止的动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参会。理事因故不能参会,单位会员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人员或其他理事作为受托人参会,受托人在委托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职权。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或者每届累计3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除视频方式外,其他通讯方式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法定代表人调整;
(三)本组织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经常务理事会、理事长、1/5以上的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临时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的理事或监事会推举本组织1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选举常务理事,按得票多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或者每届累计3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的常务理事或监事会推举本组织1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
第三十七条 本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组织业务领域情况,在本组织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二)遵纪守法,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秘书长为专职且有中国国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中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情形。
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情形的,应当按程序解除其职务。
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当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选举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三十九条 本组织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原则上同一职位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组织法定代表人由具有中国国籍的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组织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或无法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组织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负责本组织全面工作;
理事长应当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业务主管单位可指定1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工作人员的薪酬方案,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还应当由参会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备会员查询,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的变动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会员。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组织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长应有中国国籍。
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本组织委派监事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本组织的监事不得由负责人、理事、所属机构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兼任,不得与上述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来自同一单位。监事不得在本组织任其他职务。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履行本组织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提交履行职务的报告,对严重违反本组织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组织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组织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组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当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组织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本组织为监事会行使职权提供必要条件,并承担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组织可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组织的组成部分,在本组织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组织承担。分支机构是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类别等设立的机构。代表机构是依据本组织的授权,在住所地以外代表本组织开展联络、交流、调研等活动的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按照中国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组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设立。
第五十三条 本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和其他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规程。具体包括:
(一)会员管理办法;
(二)会费管理办法;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资产管理制度;
(五)内部控制制度;
(六)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本组织建立的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组织制作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名册,并将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组织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相关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组织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组织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开必要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本组织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纠纷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解决。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原则
第六十条 本组织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 本组织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标准并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二条 本组织收入除用于与本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三条 本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会计人员,依法依规实行会计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执行中国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组织重大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及相关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本组织遭受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组织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本组织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组织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九条 本组织应当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组织财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组织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参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组织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组织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中国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且在中国登记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五条 本组织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工作语言
第七十六条 本组织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产生歧义时,以中文为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5年11月5日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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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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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会员权益,充分发挥联盟的作用,维护联盟声誉,确保联盟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盟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联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联盟会员应当遵守联盟章程和本办法,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正确行使会员权利。
第四条 联盟会员享有自愿加入联盟、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联盟会员均为单位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第六条 联盟分支(下设)机构由联盟会员组成,非会员单位参加联盟分支(下设)机构需先加入联盟成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确定日常联系人和单位代表,代表本单位行使利益和履行会员职责,并书面报秘书处。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将代表本单位参加理事(常务理事)会。
第三章 会员资格和申请程序
第八条 联盟会员应为从事超高清视频产品制造、视频传输、内容生产、应用和服务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
申请成为理事单位的,应是产业内规模以上企业,或在行业内、所属细分领域具备一定影响力。
申请成为常务理事单位的,应是产业内龙头企业,或在行业内、所属细分领域具备较高影响力。
第九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会员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根据会员申请的等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成为会员(理事)单位的,由理事会负责批准。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联盟秘书处按照《章程》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核会员入会申请,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2.申请成为常务理事单位的,由理事会负责批准。
第十一条 决定接纳申请单位为联盟会员的,由秘书处为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并通知会员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申请单位自办理完成入会手续(联盟审批盖章之日起)起成为联盟正式会员,并在交纳会费后由联盟颁发会员证书,在联盟网站上刷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联盟提供的下列服务,具体可参照附表1:
(一)免费或优惠参加联盟组织的超高清视频产业相关的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加强与业界的交流与合作。
(二)参与联盟组织的有关的标准的制订,会员单位可参与标准制定,理事以上单位可作为牵头单位。
(三) 会员单位根据级别可以推荐会员代表或其他负责人参加一个或多个工作组的工作,免费或优惠参加联盟工作组的活动,理事以上单位有资格担任工作组(副)组长。
(四)理事(常务理事)单位有推荐代表或其他负责人成为联盟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五)会员单位可以申请联盟免费代码,参与联盟代码共享活动,实现开源共享。
(六)联盟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为会员单位提供宣传空间,传递会员动态,展示会员风采。
(七)联盟会员可优先获得联盟发布的白皮书、技术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应当按照《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章程》、《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各级会员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新加入联盟的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会费标准交纳当年会费。上半年加入的按照年度应交会费全额收取,下半年加入的按照年度应交会费的50%收取。
如遇本单位经营状况变化、会员等级调整,应从次年起按照相应等级交纳会费,已交纳会费不补不退。
会费标准:
会员等级 会费标准(人民币)
常务理事 50万人民币/年
理事 10万人民币/年
会员 1万人民币/年
注:如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机构担任会员免收会费(不含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选择现金、支票或汇款等方式。采用汇款方式的,汇款时须明确注明汇款用途为“会费”,联盟秘书处在确认会费到账后开具会费收取凭证。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及联盟相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1年不交纳会费、注销/破产等丧失主体资格将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的,由联盟秘书处在官网上予以公告,其在联盟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知识产权政策》相关规定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联盟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7日联盟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条 为规范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会员权益,充分发挥联盟的作用,维护联盟声誉,确保联盟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盟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联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联盟会员应当遵守联盟章程和本办法,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正确行使会员权利。
第四条 联盟会员享有自愿加入联盟、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联盟会员均为单位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第六条 联盟分支(下设)机构由联盟会员组成,非会员单位参加联盟分支(下设)机构需先加入联盟成为会员。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确定日常联系人和单位代表,代表本单位行使利益和履行会员职责,并书面报秘书处。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将代表本单位参加理事(常务理事)会。
第三章 会员资格和申请程序
第八条 联盟会员应为从事超高清视频产品制造、视频传输、内容生产、应用和服务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
申请成为理事单位的,应是产业内规模以上企业,或在行业内、所属细分领域具备一定影响力。
申请成为常务理事单位的,应是产业内龙头企业,或在行业内、所属细分领域具备较高影响力。
第九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会员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根据会员申请的等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成为会员(理事)单位的,由理事会负责批准。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联盟秘书处按照《章程》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核会员入会申请,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2.申请成为常务理事单位的,由理事会负责批准。
第十一条 决定接纳申请单位为联盟会员的,由秘书处为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并通知会员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申请单位自办理完成入会手续(联盟审批盖章之日起)起成为联盟正式会员,并在交纳会费后由联盟颁发会员证书,在联盟网站上刷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联盟提供的下列服务,具体可参照附表1:
(一)免费或优惠参加联盟组织的超高清视频产业相关的研讨、论坛、年会等活动,加强与业界的交流与合作。
(二)参与联盟组织的有关的标准的制订,会员单位可参与标准制定,理事以上单位可作为牵头单位。
(三) 会员单位根据级别可以推荐会员代表或其他负责人参加一个或多个工作组的工作,免费或优惠参加联盟工作组的活动,理事以上单位有资格担任工作组(副)组长。
(四)理事(常务理事)单位有推荐代表或其他负责人成为联盟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五)会员单位可以申请联盟免费代码,参与联盟代码共享活动,实现开源共享。
(六)联盟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为会员单位提供宣传空间,传递会员动态,展示会员风采。
(七)联盟会员可优先获得联盟发布的白皮书、技术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应当按照《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章程》、《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各级会员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新加入联盟的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会费标准交纳当年会费。上半年加入的按照年度应交会费全额收取,下半年加入的按照年度应交会费的50%收取。
如遇本单位经营状况变化、会员等级调整,应从次年起按照相应等级交纳会费,已交纳会费不补不退。
会费标准:
会员等级 会费标准(人民币)
常务理事 50万人民币/年
理事 10万人民币/年
会员 1万人民币/年
注:如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机构担任会员免收会费(不含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选择现金、支票或汇款等方式。采用汇款方式的,汇款时须明确注明汇款用途为“会费”,联盟秘书处在确认会费到账后开具会费收取凭证。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及联盟相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1年不交纳会费、注销/破产等丧失主体资格将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的,由联盟秘书处在官网上予以公告,其在联盟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知识产权政策》相关规定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联盟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7日联盟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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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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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发展,鼓励创新 和技术进步,保护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保障联盟整体利 益,促进超高清视频产业生态的健康发展,制定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 盟知识产权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是联盟重要政策之一,全体联盟会员均应遵守。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许可
第三条 会员应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向标准实施者许可其所持有的标 准必要专利。
第四条 由会员提出的提案,该会员不得拒绝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许可 其提案中涉及的其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
第五条 会员通过上述第四条的规定,或者通过递交附录表 1 所作出的公平、合 理、无歧视的专利实施许可承诺不可撤销,除非由于标准内容的变化导 致已作出实施许可声明的标准必要专利对于标准的实施不再是必要的, 或者会员提交的新的许可承诺更优惠,即从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 条款提供许可(“FRAND”),变更为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款 提供免费的许可(“FRAND-RF”)。
第六条 对于已经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声明承诺的标准必要专利,专 利权人在转让该标准必要专利时,应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的实施许可 声明的内容及在本政策下的相关义务。无论告知与否,该被转让的标准 必要专利仍然应当受所声明承诺及本政策规定的限制,并且专利权人同 意不以规避本政策为目的转让其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
第七条 会员在本政策下作出的专利许可承诺可以主张遵循互惠原则。
第八条 会员须在标准提交技术审查前至少 30 个自然日,使用附录表 1 向标准 制定工作组书面提出拒绝许可该标准某项必要专利,同时需提供拒绝许 可的书面理由。会员在标准提交技术审查前未向标准制定工作组书面提 出拒绝许可的,则认为该会员同意根据本政策第三条规定对其持有的全 部标准必要专利进行许可。标准制定工作组在收到拒绝许可通知后,应:
(一)组织审查受影响的标准部分,并寻求采用可行的替代方案,包括 但不限于召集咨询专家寻求其他解决方案,或采取其他有效途径予以解 决;
(二)如无可行替代方案,通知联盟理事会决定是否暂停或停止该标准 部分的研发和公布; 联盟可在充分考虑该会员提供的书面理由后,决定是否保留该会员的联 盟会员资格。
基于本政策第七条规定中的互惠原则,其他会员有权在充分考虑该会员 提供的书面理由后,决定是否变更对该会员的专利许可承诺。若其他会 员决定终止对该会员的专利许可,则视对该会员的许可承诺为自始不存 在。
第九条 非会员单位或个人持有标准必要专利引起联盟的注意,知识产权工作组 应:
(一) 积极联系该非会员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并寻求有 效途径取得该非会员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使 用附录表 1 提交);
(二)如该非会员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拒绝在公平、合理、 无歧视基础上,许可标准实施者实施其所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知识产 权工作组应协同标准制定工作组,寻求其他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如标准未发布,应寻求采用可行的替代方案;如无替代方案, 应通知联盟理事会进行表决是否暂停或停止该标准的研发和公布,同时 寻求其他解决方案。
(2)如标准已经公布,应寻求采用可行的替代方案;如无替代方案, 联盟应寻求其他有效途径予以解决;如无其他解决方案,联盟应通过联 盟理事会表决停止该标准的应用推广或废止该标准。
第十条 联盟鼓励会员得知非会员单位或个人持有标准必要专利时,尽早通知联 盟知识产权工作组,并为联盟解决该非会员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或者专利 申请人的专利许可问题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 除非联盟另有规定,会员同意将其所有的并且提交到联盟的与标准内容 相关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标准提案、代码、(标准)报告书等文件 的著作权,对联盟进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免费的、不可撤销的、不可 分许可的、永久的、全球许可,但许可仅限于应用于以下目的及范围: (一)用于联盟内部的交流; (二)用于标准技术的研发制定及评估; (三)用于标准的发布及推广。
第十二条 会员同意在会员资格存续期间,联盟为了如实表明会员资格或会员与联 盟或联盟组织活动的关系而使用会员的商标或企业名称,包括但不限于 在联盟网站相关会员介绍页面列出会员企业名称或商标。
第十三条 会员承诺,其合法且有效持有在本政策下作出许可承诺的所有知识产权。 会员在本政策下作出许可承诺的知识产权发生重大信息变更及权利状 态变化(可能影响到实质承诺内容或者联盟运作的:包括但不限于商标 权属变化等信息),会员应及时书面通知联盟。
第十四条 除非联盟另有规定,联盟及其工作组所制定的标准、标准草案、发布的 报告、白皮书,及标准制定工作组所提出的标准提案等输出物的著作权 归联盟所有。联盟对会员进行免费的、非排他的、全球性的、不可分许 可的著作权许可,许可会员在以实施标准为目的的活动内使用。如非会 员以标准实施为目的向联盟提出著作权许可请求,联盟可以公平、合理、 无歧视的条件,对非会员标准实施者进行著作权许可。
第十五条 在会员同意联盟商标使用规定的前提下,联盟对会员进行非排他的、全 球性的、不可分许可的商标权许可,许可会员将联盟商标用于已通过测 试认证的标准实施产品的制造及市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实施产品
的生产制造、销售、租赁、市场营销和广告宣传等。如非会员标准实施 者向本联盟提出商标权许可请求,本联盟可以合理的条件,对通过测试 认证的标准实施产品所有者进行商标权许可。
第十六条 在联盟解散或会员资格终止前,会员在本政策下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 明,在联盟解散或会员资格终止后仍保持有效,且适用本政策第五条、 第六条以及第七条规定。
第三章 专利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向联盟披露其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联盟鼓励会员尽早披露其 所知悉的标准必要专利,包括会员持有的以及第三方持有的。 联盟可向会员就某项标准,提出专利信息披露要求,会员承诺在收到联 盟的披露请求后提交附录表 1,并对相关标准必要专利信息进行披露。 如会员在收到联盟的披露请求后,未在标准提交技术审查日前向联盟提 交附录表 1,则认为该会员同意根据本政策第三条的规定,对其持有的 该标准的全部标准必要专利进行许可。
第十八条 会员根据本政策第八条提出拒绝许可,会员应在作出拒绝许可通知的同 时,向联盟披露拒绝许可的标准必要专利信息,该专利和标准对应的相 关说明,以及联盟要求的其他专利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九条 本政策要求披露的标准必要专利信息应当包含: (一) 针对已授权的专利和已公开的专利申请,会员或标准必要专利权 人或者专利申请人需向联盟披露专利申请号,申请日,公开号/授权号, 专利权人和专利名称等专利基本信息;以及该专利覆盖的标准信息, 例如标准名称、版本号、章节号等。 (二) 针对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会员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 人无需披露专利基本信息,但需向联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该专 利申请的存在事实同时向联盟披露该专利覆盖的标准信息,例如标准 名称、版本号、章节号等。会员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 同意,在未公开的专利申请被公开后,按照本条款(一)中要求补充 披露相关专利信息。
第二十条 会员进行专利信息披露时,应基于其知识尽合理努力,并对其提供的专 利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会员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故意隐瞒 或不主动披露依据本政策规定需要进行披露的专利信息。
第四章 免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提供给联盟的标准必要专利信息及专 利实施许可声明,本联盟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方式向会员及公众公开。 本联盟不负责标准必要专利有效性及适用性审查,也不保证标准必要 专利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除本政策另有规定外,本联盟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包括但不 限于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保证、准实施产品的商品性保证、不侵 权保证和适用性保证等。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不对会员或者第三方承担任何因本政策造成的直接的、间接的、 特殊的、附带的、惩罚性的或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论该损害是关 于合同、侵权、担保或其他方面,以及不论该会员或者第三方是否被 提前告知了产生损害的可能性,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替代 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利润损失、无法使用或数据丢失等。
第二十四条 联盟及其会员不承担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检索和分析义务。但此条款不 限制联盟或会员对标准必要专利进行尽职调查或其他技术检索。
第五章 一般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其管辖和解释,且不考虑法律冲突。本政策的最终解释权归联盟所有。
第二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背本政策规定的行为,可视为对本政策的违约,联盟有权 采取合理措施进行救济,以维护联盟权益以及保证联盟发展目标的实 施。
第二十七条 联盟不介入标准实施过程中的专利许可事宜,其应由专利权人与标准 实施者自行协商解决。对于因实施标准引起涉及专利问题的有关争议, 由相应机构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自公布日起生效,适用于联盟所有知识产权相关活动。针对本 政策的任何修正案,其生效日为修正案公布之日,其效力与本政策等 同。
第二十九条 本知识产权政策以中英文两种语言撰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政策的相关定义,见下: 会员:指按照《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完 成加入联盟的程序,成为会员的单位。为避免歧义,当“会员”一词 在本知识产权政策中使用时也包括该会员的所有关联公司。 法律实 体 A 通过实际拥有法律实体 B 中超过 50%的表决权或股东权益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法律实体 B,或被法律实体 B 控制,或与法律实体 B 共同 受法律实体 C 控制,只要该控制实际存在,则法律实体 B 为法律实体 A 的关联公司。 标准实施者:实施标准且若未获得许可则构成侵权的单位。 标准必要专利:指在实施本联盟制修订的标准时,必不可少的专利或 专利申请。 提案:会员以书面方式(包括以电子方式)向标准制定工作组正式提 交的或由标准制定工作组提出的建议或意见。 标准草案:经联盟批准立项,在制定过程中的标准文本草案。 标准:本政策中所指的“标准”为联盟标准。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服务标记、注册的外观设计、布图设计、集 成电路掩膜作品相关权利以及前述权利之申请,著作权、未注册设计 的相关权利,以及为其它国家保护并为法律承认为知识产权、商业秘 密、技术秘密与保密信息的相关权利。 联盟商标:联盟所有现在或将来登记的商标。
复制链接可下载《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知识产权政策》v1.0附件:https://www.theuwa.com/new-detail/656
第一条 为促进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发展,鼓励创新 和技术进步,保护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保障联盟整体利 益,促进超高清视频产业生态的健康发展,制定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 盟知识产权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是联盟重要政策之一,全体联盟会员均应遵守。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许可
第三条 会员应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向标准实施者许可其所持有的标 准必要专利。
第四条 由会员提出的提案,该会员不得拒绝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许可 其提案中涉及的其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
第五条 会员通过上述第四条的规定,或者通过递交附录表 1 所作出的公平、合 理、无歧视的专利实施许可承诺不可撤销,除非由于标准内容的变化导 致已作出实施许可声明的标准必要专利对于标准的实施不再是必要的, 或者会员提交的新的许可承诺更优惠,即从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 条款提供许可(“FRAND”),变更为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款 提供免费的许可(“FRAND-RF”)。
第六条 对于已经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声明承诺的标准必要专利,专 利权人在转让该标准必要专利时,应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的实施许可 声明的内容及在本政策下的相关义务。无论告知与否,该被转让的标准 必要专利仍然应当受所声明承诺及本政策规定的限制,并且专利权人同 意不以规避本政策为目的转让其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
第七条 会员在本政策下作出的专利许可承诺可以主张遵循互惠原则。
第八条 会员须在标准提交技术审查前至少 30 个自然日,使用附录表 1 向标准 制定工作组书面提出拒绝许可该标准某项必要专利,同时需提供拒绝许 可的书面理由。会员在标准提交技术审查前未向标准制定工作组书面提 出拒绝许可的,则认为该会员同意根据本政策第三条规定对其持有的全 部标准必要专利进行许可。标准制定工作组在收到拒绝许可通知后,应:
(一)组织审查受影响的标准部分,并寻求采用可行的替代方案,包括 但不限于召集咨询专家寻求其他解决方案,或采取其他有效途径予以解 决;
(二)如无可行替代方案,通知联盟理事会决定是否暂停或停止该标准 部分的研发和公布; 联盟可在充分考虑该会员提供的书面理由后,决定是否保留该会员的联 盟会员资格。
基于本政策第七条规定中的互惠原则,其他会员有权在充分考虑该会员 提供的书面理由后,决定是否变更对该会员的专利许可承诺。若其他会 员决定终止对该会员的专利许可,则视对该会员的许可承诺为自始不存 在。
第九条 非会员单位或个人持有标准必要专利引起联盟的注意,知识产权工作组 应:
(一) 积极联系该非会员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并寻求有 效途径取得该非会员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使 用附录表 1 提交);
(二)如该非会员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拒绝在公平、合理、 无歧视基础上,许可标准实施者实施其所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知识产 权工作组应协同标准制定工作组,寻求其他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如标准未发布,应寻求采用可行的替代方案;如无替代方案, 应通知联盟理事会进行表决是否暂停或停止该标准的研发和公布,同时 寻求其他解决方案。
(2)如标准已经公布,应寻求采用可行的替代方案;如无替代方案, 联盟应寻求其他有效途径予以解决;如无其他解决方案,联盟应通过联 盟理事会表决停止该标准的应用推广或废止该标准。
第十条 联盟鼓励会员得知非会员单位或个人持有标准必要专利时,尽早通知联 盟知识产权工作组,并为联盟解决该非会员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或者专利 申请人的专利许可问题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 除非联盟另有规定,会员同意将其所有的并且提交到联盟的与标准内容 相关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标准提案、代码、(标准)报告书等文件 的著作权,对联盟进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免费的、不可撤销的、不可 分许可的、永久的、全球许可,但许可仅限于应用于以下目的及范围: (一)用于联盟内部的交流; (二)用于标准技术的研发制定及评估; (三)用于标准的发布及推广。
第十二条 会员同意在会员资格存续期间,联盟为了如实表明会员资格或会员与联 盟或联盟组织活动的关系而使用会员的商标或企业名称,包括但不限于 在联盟网站相关会员介绍页面列出会员企业名称或商标。
第十三条 会员承诺,其合法且有效持有在本政策下作出许可承诺的所有知识产权。 会员在本政策下作出许可承诺的知识产权发生重大信息变更及权利状 态变化(可能影响到实质承诺内容或者联盟运作的:包括但不限于商标 权属变化等信息),会员应及时书面通知联盟。
第十四条 除非联盟另有规定,联盟及其工作组所制定的标准、标准草案、发布的 报告、白皮书,及标准制定工作组所提出的标准提案等输出物的著作权 归联盟所有。联盟对会员进行免费的、非排他的、全球性的、不可分许 可的著作权许可,许可会员在以实施标准为目的的活动内使用。如非会 员以标准实施为目的向联盟提出著作权许可请求,联盟可以公平、合理、 无歧视的条件,对非会员标准实施者进行著作权许可。
第十五条 在会员同意联盟商标使用规定的前提下,联盟对会员进行非排他的、全 球性的、不可分许可的商标权许可,许可会员将联盟商标用于已通过测 试认证的标准实施产品的制造及市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实施产品
的生产制造、销售、租赁、市场营销和广告宣传等。如非会员标准实施 者向本联盟提出商标权许可请求,本联盟可以合理的条件,对通过测试 认证的标准实施产品所有者进行商标权许可。
第十六条 在联盟解散或会员资格终止前,会员在本政策下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 明,在联盟解散或会员资格终止后仍保持有效,且适用本政策第五条、 第六条以及第七条规定。
第三章 专利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向联盟披露其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联盟鼓励会员尽早披露其 所知悉的标准必要专利,包括会员持有的以及第三方持有的。 联盟可向会员就某项标准,提出专利信息披露要求,会员承诺在收到联 盟的披露请求后提交附录表 1,并对相关标准必要专利信息进行披露。 如会员在收到联盟的披露请求后,未在标准提交技术审查日前向联盟提 交附录表 1,则认为该会员同意根据本政策第三条的规定,对其持有的 该标准的全部标准必要专利进行许可。
第十八条 会员根据本政策第八条提出拒绝许可,会员应在作出拒绝许可通知的同 时,向联盟披露拒绝许可的标准必要专利信息,该专利和标准对应的相 关说明,以及联盟要求的其他专利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九条 本政策要求披露的标准必要专利信息应当包含: (一) 针对已授权的专利和已公开的专利申请,会员或标准必要专利权 人或者专利申请人需向联盟披露专利申请号,申请日,公开号/授权号, 专利权人和专利名称等专利基本信息;以及该专利覆盖的标准信息, 例如标准名称、版本号、章节号等。 (二) 针对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会员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 人无需披露专利基本信息,但需向联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该专 利申请的存在事实同时向联盟披露该专利覆盖的标准信息,例如标准 名称、版本号、章节号等。会员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 同意,在未公开的专利申请被公开后,按照本条款(一)中要求补充 披露相关专利信息。
第二十条 会员进行专利信息披露时,应基于其知识尽合理努力,并对其提供的专 利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会员承诺不以任何方式故意隐瞒 或不主动披露依据本政策规定需要进行披露的专利信息。
第四章 免责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提供给联盟的标准必要专利信息及专 利实施许可声明,本联盟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方式向会员及公众公开。 本联盟不负责标准必要专利有效性及适用性审查,也不保证标准必要 专利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除本政策另有规定外,本联盟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包括但不 限于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保证、准实施产品的商品性保证、不侵 权保证和适用性保证等。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不对会员或者第三方承担任何因本政策造成的直接的、间接的、 特殊的、附带的、惩罚性的或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论该损害是关 于合同、侵权、担保或其他方面,以及不论该会员或者第三方是否被 提前告知了产生损害的可能性,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替代 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利润损失、无法使用或数据丢失等。
第二十四条 联盟及其会员不承担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检索和分析义务。但此条款不 限制联盟或会员对标准必要专利进行尽职调查或其他技术检索。
第五章 一般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其管辖和解释,且不考虑法律冲突。本政策的最终解释权归联盟所有。
第二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背本政策规定的行为,可视为对本政策的违约,联盟有权 采取合理措施进行救济,以维护联盟权益以及保证联盟发展目标的实 施。
第二十七条 联盟不介入标准实施过程中的专利许可事宜,其应由专利权人与标准 实施者自行协商解决。对于因实施标准引起涉及专利问题的有关争议, 由相应机构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自公布日起生效,适用于联盟所有知识产权相关活动。针对本 政策的任何修正案,其生效日为修正案公布之日,其效力与本政策等 同。
第二十九条 本知识产权政策以中英文两种语言撰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政策的相关定义,见下: 会员:指按照《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完 成加入联盟的程序,成为会员的单位。为避免歧义,当“会员”一词 在本知识产权政策中使用时也包括该会员的所有关联公司。 法律实 体 A 通过实际拥有法律实体 B 中超过 50%的表决权或股东权益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法律实体 B,或被法律实体 B 控制,或与法律实体 B 共同 受法律实体 C 控制,只要该控制实际存在,则法律实体 B 为法律实体 A 的关联公司。 标准实施者:实施标准且若未获得许可则构成侵权的单位。 标准必要专利:指在实施本联盟制修订的标准时,必不可少的专利或 专利申请。 提案:会员以书面方式(包括以电子方式)向标准制定工作组正式提 交的或由标准制定工作组提出的建议或意见。 标准草案:经联盟批准立项,在制定过程中的标准文本草案。 标准:本政策中所指的“标准”为联盟标准。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服务标记、注册的外观设计、布图设计、集 成电路掩膜作品相关权利以及前述权利之申请,著作权、未注册设计 的相关权利,以及为其它国家保护并为法律承认为知识产权、商业秘 密、技术秘密与保密信息的相关权利。 联盟商标:联盟所有现在或将来登记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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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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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服务于全球超高清视频产业发展为宗旨,满足产业发展的标准需求,解决产业的互联互通问题,构建“技术先进,产业友好,持续演进”的标准体系,打造开放的产业生态,推动产业做大繁荣。
第二条 参考国内外优秀联盟最佳实践,结合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实际情况,按照“高效、务实、透明、开放”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联盟标准是以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为平台,以超高清视频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工作机制,由联盟组织制定的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推荐性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联盟成立标准工作组、标准专家组和联盟秘书处共同推进联盟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联盟标准工作组由联盟常务理事会根据《联盟工作组管理办法》产生,负责联盟标准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提出联盟标准制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联盟标准的立项征集和技术审查工作;
(三)组织联盟标准的复审和修订工作;
(四)根据联盟工作计划,组织联盟标准的宣贯,推动标准的实施,提出联盟标准工作表彰建议;
(五)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向联盟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六)根据联盟工作安排,承担标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标准专家组由联盟常务理事单位专家、理事单位专家和标准专家组成,每两年进行改选。标准专家组在标准工作组的组织下,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联盟标准战略研判;
(二)参与联盟标准技术方案评估;
(三)参与联盟标准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评审;
(四)参与联盟标准立项评审;
(五)参与联盟标准技术评审等。
第七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标准项目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组织联盟标准项目组的征集;
(二)推动标准项目组工作进展;
(三)组织完成联盟标准英文版的翻译;
(四) 协助标准工作组组织开展联盟标准公示、发布、宣贯,推动标准的实施;
(五)维护联盟标准清单,对联盟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进行归档;
(六)保证联盟标准全生命周期按本办法执行,协调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争议。
第八条 标准工作组下设标准专题组和标准项目组,具体承担联盟标准的研制工作。标准专题组负责组织某技术领域内标准项目组的管理,标准专题组组长单位由标准工作组提名,经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标准项目组负责起草某一项或一系列相关性强的联盟标准。
第九条 标准项目立项后,标准工作组向标准专题组分配联盟标准研制计划,由标准专题组组建标准项目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开展标准研制工作。没有标准专题组的标准项目,由秘书处协调组建标准项目组。
标准项目组一般由常务理事单位或理事单位做为牵头单位。标准研制过程中重要问题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如需投票表决,由参与单位2/3赞成则通过。
第十条 标准项目组完成一项或一系列联盟标准报批后自动解散。标准专题组如超过一年没有标准制修订项目,则该标准专题组自动进入休眠期,如超过二年没有标准制修订项目,则该标准专题组自动解散。
第十一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负责审议联盟年度标准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审议发布联盟标准。
第三章 标准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联盟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公开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具体见附件1。
第十二条 提案
(一)联盟成员单位均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联盟标准立项建议,提案参与单位不应少于5家。
(二)标准立项需填写《联盟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见附件2),提交联盟标准工作组和联盟秘书处,如有标准草案等,则一并提交。
标准工作组和联盟秘书处收到立项建议进行初审,如初审不满足组立项条件的,协助提案单位完善;初审满足立项要求的,适时组织立项评审,并将立项申请书流转至秘书处进行立项申请编号并存档。
第十三条 立项
(一)标准工作组组织标准专家组成员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立项通过:
1.标准立项建议满足联盟发展需求;
2.与现有联盟标准不存在明显交叉重复;
3.参与提案的单位应满足不少于5家,且应包含不少于:2家常务理事或1家常务理事和3家理事或5家理事。
4.与会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11人,且与会专家2/3以上赞成。
5.对于由在研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为基础提出的立项申请或由联盟常务理事会、技术委员决议形成的立项申请,原则上应同意立项。
(二)立项评审原则上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举行或通过函审的方式进行。并填写《立项评审表》(见附表3)
(三)通过立项评审的标准,由标准工作组发布联盟标准制订计划并分配标准专题组,由联盟秘书处在联盟网站或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并配合标准专题组在联盟成员中公开征集标准项目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
联盟标准立项情况由秘书处汇总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通报。
(四) 参编单位需填写《联盟标准参编单位申请表》(见附件4)。
第十四条 起草
(一)联盟标准由标准专题组和标准项目组组织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在项目组内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由标准项目组牵头单位上报标准工作组。
(二)秘书处将征求意见稿上传到官网指定位置或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
(二)标准项目组负责对反馈意见逐一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5)。
(三)标准技术内容完善、无重大分歧,形成标准送审稿,由标准项目组牵头单位提交标准工作组。
第十六条 技术审查
(一)提交技术审查的标准送审稿应确保技术内容完善、无重大分歧。除送审稿外,标准项目组应同时提交《送审稿编制说明》和《联盟标准(征求意见/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涉及专利的标准项目,还应同时提交相关专利披露材料。
(二)送审稿及相关材料经标准工作组审核后,由标准工作组组织标准技术审查,对标准先进性、规范性等进行评审。
(三)技术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评审专家原则上由标准专家组成员组成,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部分行业专家。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15人,外聘专家人数不超过3人。参与评审的专家3/4以上赞成票的为通过,并填写《联盟标准评审表》(见附件6)。
(四)评审通过后,项目组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形成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
(六)评审未通过的,项目组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重新申请送审并开展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 批准
起草组将联盟标准报批稿及相关资料提交标准工作组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编号及发布
(一)标准工作组为标准分配联盟标准号。联盟标准标准编号依次由联盟代号、联盟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示例:T/UWA XXXX-XXXX。
(二)编号后的联盟标准标准移交联盟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正式发布。
(三)联盟标准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写并出版。发生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第四章 联盟标准的复审和修订
第十九条 联盟标准的复审。
(一)联盟标准自发布实施之日起,应在五年内进行复审。复审结论包括:确认联盟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二)复审工作由标准工作组组织开展。
第二十条 联盟标准的修订。
(一)经复审的联盟标准应根据复审结论适时启动标准的修订工作。修订申请一般由原主要起草单位提出,同时鼓励技术先进单位提出修订申请。
(二)修订工作由标准工作组批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组织开展。
(三)联盟积极推动将先进、成熟,得到市场检验认可的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四)如认为标准已不再适用,且没有修改必要,可由原牵头起草单位或标准工作组提出废止申请,经联盟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确定。
第五章 快速制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联盟标准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其它团体标准,可采用快速制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于等同采用的转化项目可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批准阶段;对于等效采用的转化项目可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技术审查阶段;
第二十三条 采用快速制定程序制定联盟标准前,需取得被采用标准版权所有方的同意或授权。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联盟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鼓励联盟成员单位优先采用联盟标准。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采用联盟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联盟反馈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 联盟标准涉及专利时,应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知识产权政策》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标准工作组应组织各标准项目组做好标准必要专利披露工作。自立项公示发布后至标准审查会前,参与起草的单位和个人、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标准工作组披露与标准内容相关的自主专利和知识产权。由标准工作组组织专家进行标准专利评审。
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每次会议期间,会议主持人都应提醒参会者慎重考虑标准草案是否涉及专利,通告标准草案涉及专利的情况及询问参会者是否知悉标准草案涉及的尚未披露的标准涉及的专利,并在会议纪要中记录。
第二十八条 联盟标准版权归联盟所有。未经联盟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联盟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联盟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经过联盟秘书处批准授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以服务于全球超高清视频产业发展为宗旨,满足产业发展的标准需求,解决产业的互联互通问题,构建“技术先进,产业友好,持续演进”的标准体系,打造开放的产业生态,推动产业做大繁荣。
第二条 参考国内外优秀联盟最佳实践,结合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实际情况,按照“高效、务实、透明、开放”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联盟标准是以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为平台,以超高清视频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工作机制,由联盟组织制定的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推荐性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联盟成立标准工作组、标准专家组和联盟秘书处共同推进联盟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联盟标准工作组由联盟常务理事会根据《联盟工作组管理办法》产生,负责联盟标准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提出联盟标准制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联盟标准的立项征集和技术审查工作;
(三)组织联盟标准的复审和修订工作;
(四)根据联盟工作计划,组织联盟标准的宣贯,推动标准的实施,提出联盟标准工作表彰建议;
(五)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向联盟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六)根据联盟工作安排,承担标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标准专家组由联盟常务理事单位专家、理事单位专家和标准专家组成,每两年进行改选。标准专家组在标准工作组的组织下,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联盟标准战略研判;
(二)参与联盟标准技术方案评估;
(三)参与联盟标准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评审;
(四)参与联盟标准立项评审;
(五)参与联盟标准技术评审等。
第七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标准项目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组织联盟标准项目组的征集;
(二)推动标准项目组工作进展;
(三)组织完成联盟标准英文版的翻译;
(四) 协助标准工作组组织开展联盟标准公示、发布、宣贯,推动标准的实施;
(五)维护联盟标准清单,对联盟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进行归档;
(六)保证联盟标准全生命周期按本办法执行,协调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争议。
第八条 标准工作组下设标准专题组和标准项目组,具体承担联盟标准的研制工作。标准专题组负责组织某技术领域内标准项目组的管理,标准专题组组长单位由标准工作组提名,经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标准项目组负责起草某一项或一系列相关性强的联盟标准。
第九条 标准项目立项后,标准工作组向标准专题组分配联盟标准研制计划,由标准专题组组建标准项目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开展标准研制工作。没有标准专题组的标准项目,由秘书处协调组建标准项目组。
标准项目组一般由常务理事单位或理事单位做为牵头单位。标准研制过程中重要问题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如需投票表决,由参与单位2/3赞成则通过。
第十条 标准项目组完成一项或一系列联盟标准报批后自动解散。标准专题组如超过一年没有标准制修订项目,则该标准专题组自动进入休眠期,如超过二年没有标准制修订项目,则该标准专题组自动解散。
第十一条 联盟常务理事会负责审议联盟年度标准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审议发布联盟标准。
第三章 标准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联盟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公开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具体见附件1。
第十二条 提案
(一)联盟成员单位均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联盟标准立项建议,提案参与单位不应少于5家。
(二)标准立项需填写《联盟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见附件2),提交联盟标准工作组和联盟秘书处,如有标准草案等,则一并提交。
标准工作组和联盟秘书处收到立项建议进行初审,如初审不满足组立项条件的,协助提案单位完善;初审满足立项要求的,适时组织立项评审,并将立项申请书流转至秘书处进行立项申请编号并存档。
第十三条 立项
(一)标准工作组组织标准专家组成员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立项通过:
1.标准立项建议满足联盟发展需求;
2.与现有联盟标准不存在明显交叉重复;
3.参与提案的单位应满足不少于5家,且应包含不少于:2家常务理事或1家常务理事和3家理事或5家理事。
4.与会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11人,且与会专家2/3以上赞成。
5.对于由在研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为基础提出的立项申请或由联盟常务理事会、技术委员决议形成的立项申请,原则上应同意立项。
(二)立项评审原则上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举行或通过函审的方式进行。并填写《立项评审表》(见附表3)
(三)通过立项评审的标准,由标准工作组发布联盟标准制订计划并分配标准专题组,由联盟秘书处在联盟网站或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并配合标准专题组在联盟成员中公开征集标准项目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
联盟标准立项情况由秘书处汇总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通报。
(四) 参编单位需填写《联盟标准参编单位申请表》(见附件4)。
第十四条 起草
(一)联盟标准由标准专题组和标准项目组组织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在项目组内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由标准项目组牵头单位上报标准工作组。
(二)秘书处将征求意见稿上传到官网指定位置或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
(二)标准项目组负责对反馈意见逐一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5)。
(三)标准技术内容完善、无重大分歧,形成标准送审稿,由标准项目组牵头单位提交标准工作组。
第十六条 技术审查
(一)提交技术审查的标准送审稿应确保技术内容完善、无重大分歧。除送审稿外,标准项目组应同时提交《送审稿编制说明》和《联盟标准(征求意见/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涉及专利的标准项目,还应同时提交相关专利披露材料。
(二)送审稿及相关材料经标准工作组审核后,由标准工作组组织标准技术审查,对标准先进性、规范性等进行评审。
(三)技术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评审专家原则上由标准专家组成员组成,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部分行业专家。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15人,外聘专家人数不超过3人。参与评审的专家3/4以上赞成票的为通过,并填写《联盟标准评审表》(见附件6)。
(四)评审通过后,项目组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形成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
(六)评审未通过的,项目组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重新申请送审并开展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 批准
起草组将联盟标准报批稿及相关资料提交标准工作组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编号及发布
(一)标准工作组为标准分配联盟标准号。联盟标准标准编号依次由联盟代号、联盟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示例:T/UWA XXXX-XXXX。
(二)编号后的联盟标准标准移交联盟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正式发布。
(三)联盟标准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写并出版。发生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第四章 联盟标准的复审和修订
第十九条 联盟标准的复审。
(一)联盟标准自发布实施之日起,应在五年内进行复审。复审结论包括:确认联盟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二)复审工作由标准工作组组织开展。
第二十条 联盟标准的修订。
(一)经复审的联盟标准应根据复审结论适时启动标准的修订工作。修订申请一般由原主要起草单位提出,同时鼓励技术先进单位提出修订申请。
(二)修订工作由标准工作组批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组织开展。
(三)联盟积极推动将先进、成熟,得到市场检验认可的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四)如认为标准已不再适用,且没有修改必要,可由原牵头起草单位或标准工作组提出废止申请,经联盟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确定。
第五章 快速制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联盟标准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其它团体标准,可采用快速制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于等同采用的转化项目可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批准阶段;对于等效采用的转化项目可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技术审查阶段;
第二十三条 采用快速制定程序制定联盟标准前,需取得被采用标准版权所有方的同意或授权。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联盟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鼓励联盟成员单位优先采用联盟标准。
第二十五条 鼓励采用联盟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联盟反馈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 联盟标准涉及专利时,应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知识产权政策》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标准工作组应组织各标准项目组做好标准必要专利披露工作。自立项公示发布后至标准审查会前,参与起草的单位和个人、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标准工作组披露与标准内容相关的自主专利和知识产权。由标准工作组组织专家进行标准专利评审。
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每次会议期间,会议主持人都应提醒参会者慎重考虑标准草案是否涉及专利,通告标准草案涉及专利的情况及询问参会者是否知悉标准草案涉及的尚未披露的标准涉及的专利,并在会议纪要中记录。
第二十八条 联盟标准版权归联盟所有。未经联盟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联盟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联盟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经过联盟秘书处批准授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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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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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章程》,为促进联盟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特制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会费收缴坚持公平、公开,按年收取,不漏缴、不重缴,严格管理的原则。凡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会员,从加入本联盟起,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缴纳会费。
第二条 会费标准
会费按年度计算缴纳,其标准见下表:
会员等级 会费标准(人民币)
常务理事 50万人民币/年
理事 10万人民币/年
会员 1万人民币/年
注:如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机构担任会员免收会费。
第三条 会费收缴办法
(一)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联盟会员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缴纳当年的会费,并汇入本联盟指定银行账户。
(二)经批准加入本联盟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上半年加入的按照全年收取,下半年加入的按照半年收取。
(三)会员等级调整,从次年开始按照新等级缴纳会费,当年不用补缴纳,已缴纳的也不退。
(四)会员不缴纳会费,按照《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章程》相关规定办理。
(五)会费缴纳人民币,不得以股票、有价证券、实物、无形资产等缴纳。各种捐赠不抵减会费。
第四条 会费的用途
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围绕联盟宗旨和业务范围,主要用于:
(一)保障联盟业务工作开展;
(二)完成日常工作的办公设备购置和费用开支;
(三)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支出;
(四)其他与联盟有关的开支。
第五条 会费的管理
(一)联盟建立健全会计帐目和财务制度,会费的收入、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审计。
(二)会费标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三)本联盟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联盟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六条 本办法经2021年11月30日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由会员大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 会费收缴坚持公平、公开,按年收取,不漏缴、不重缴,严格管理的原则。凡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会员,从加入本联盟起,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缴纳会费。
第二条 会费标准
会费按年度计算缴纳,其标准见下表:
会员等级 会费标准(人民币)
常务理事 50万人民币/年
理事 10万人民币/年
会员 1万人民币/年
注:如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机构担任会员免收会费。
第三条 会费收缴办法
(一)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联盟会员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缴纳当年的会费,并汇入本联盟指定银行账户。
(二)经批准加入本联盟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上半年加入的按照全年收取,下半年加入的按照半年收取。
(三)会员等级调整,从次年开始按照新等级缴纳会费,当年不用补缴纳,已缴纳的也不退。
(四)会员不缴纳会费,按照《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章程》相关规定办理。
(五)会费缴纳人民币,不得以股票、有价证券、实物、无形资产等缴纳。各种捐赠不抵减会费。
第四条 会费的用途
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围绕联盟宗旨和业务范围,主要用于:
(一)保障联盟业务工作开展;
(二)完成日常工作的办公设备购置和费用开支;
(三)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支出;
(四)其他与联盟有关的开支。
第五条 会费的管理
(一)联盟建立健全会计帐目和财务制度,会费的收入、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审计。
(二)会费标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三)本联盟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联盟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六条 本办法经2021年11月30日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由会员大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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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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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规范本联盟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本联盟章程制定本办法。
二、本联盟选举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三、本联盟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表决相关事项;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表决相关事项。
四、涉及候选单位/人的选举,本联盟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表决,选票可提前发放。
五、本联盟理事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计票人1名。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均不能是会议候选人,由会员单位推荐,会员大会通过,总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六、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选举结果有效,候选人得到同意票数超过与会人数的1/2,即为当选。出席理事会的理事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选举结果有效,候选人得到同意票数超过理事总数2/3,即为当选。
七、对选票上的候选单位/人,可以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表示同意的划“〇”;反对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如另选须在空格内填写,并在其右方空格内划“〇”,另选数不得超过所反对数,否则无效。每张选票所选同意数(包括另选),等于或少于应选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数的为无效票。
八、会员投票时不能委托其他会员投票。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当场开箱清点选票,核对选票张数并作出记录,由总监票人签字。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九、对于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需要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且同意票数超过与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对于需理事会表决的事项需要出席理事会的理事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且同意票数超过与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十、有效选票应包含现场投票和因通讯方式参会反馈的选票,反馈的方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十一、选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符号要准确清楚。
十二、计票完毕后,监票人、总监票人确认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或总监票人宣布当选结果。
十三、本选举办法经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由会员大会负责解释。
二、本联盟选举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三、本联盟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表决相关事项;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表决相关事项。
四、涉及候选单位/人的选举,本联盟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表决,选票可提前发放。
五、本联盟理事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计票人1名。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均不能是会议候选人,由会员单位推荐,会员大会通过,总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六、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选举结果有效,候选人得到同意票数超过与会人数的1/2,即为当选。出席理事会的理事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选举结果有效,候选人得到同意票数超过理事总数2/3,即为当选。
七、对选票上的候选单位/人,可以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表示同意的划“〇”;反对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如另选须在空格内填写,并在其右方空格内划“〇”,另选数不得超过所反对数,否则无效。每张选票所选同意数(包括另选),等于或少于应选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数的为无效票。
八、会员投票时不能委托其他会员投票。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当场开箱清点选票,核对选票张数并作出记录,由总监票人签字。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九、对于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需要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且同意票数超过与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对于需理事会表决的事项需要出席理事会的理事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且同意票数超过与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十、有效选票应包含现场投票和因通讯方式参会反馈的选票,反馈的方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十一、选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符号要准确清楚。
十二、计票完毕后,监票人、总监票人确认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或总监票人宣布当选结果。
十三、本选举办法经世界超高清视频产业联盟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由会员大会负责解释。
联系我们
电话:+86-10-53608870
邮箱:contact@theuw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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